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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類廣告公告,屏東分類廣告登報.登聯合報其內容分為以下項目:
台北市府觀光局97.08.26來函通知修正不符規定之人事廣告。
並重申媒介性交易廣告處理協議及酒店人事廣告刊載原則。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與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對於難以遽從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達成之處理協議(961015修正)
符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第一次僅予警告,不予處分罰鍰,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第三日起停止刊登;
(1)
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證等資料。
(2)
需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刊登行動電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若地址之字體大小無法以肉眼辨識,視為未刊登詳細地址)。
(3)
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字眼。
酒店、俱樂部、KTV等業者人事廣告刊登原則:
(1)
廣告面積20平方公分(含)以上者,除須依照前述之3項原則辦理外,須加刊實際登記之公司、行號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刊載之地址如非營業所在地須註明係面試地點。
(2)
廣告面積10平方公分(含)、不及20平方公分者,除須依照前述之3項原則辦理外,須加刊實際登記之公司、行號名稱,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刊載之地址如非營業所在地則須註明係面試地點。
(3)
廣告面積10平方公分以下者,依照前述之3項原則辦理。林弘盛
97/08/27
臺北縣政府
函
97.6.11
主旨:為避免人民刊登求才廣告,誤觸就業歧視之法令規定,惠請轉知所屬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告知委託人有關
性別、年齡等限制之禁止規定,以免遭受重罰,請查照。
說明:
一、
求才廣告內容中如有刊登以某年齡為宜或較佳者,亦涉及年齡歧視,請特別注意,為避免雇主誤觸法令,惠請協助刪除該限制,並協助宣導防治性別、年齡歧視之觀念,以維法制。
二、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如違反者,依
同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宜蘭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主旨:檢送入出國及移民法〈96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字第0960
0174091號令公布修正;以下簡稱本法〉涉及經營移民業務之
移民廣告相關條文規定乙份,請
查照。說明:
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6月11日移署移管淑字第09720141250號函辦理。
二、
按本法第56條第5項及第79條第2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佈、播送或刊登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先與敘明。
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受理多筆疑似非法經營移民業務相關廣告之案件,經提部認定違法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審議確認已違法本法規定而受罰,未來本法施行日期如奉行政院律定後,相關媒體業者應依本法配合辦理。
四、
為使相關媒體業者免因不諳新規定誤觸法令而受罰,嗣後接受業務廣告委託散布、播送或刊登時,除應審慎確認該廣告確為依法設立許可之移民業務機構所委託,及經審閱確認並賦予確認字號外,並應將該機構註冊登記證及審閱確認字號,於刊播時標示於廣告之右下角或明顯處。
五、
如有相關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或本法適用等相關問題,可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機構管理科洽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10至2513。
台北市勞工局函請通知各位企業客戶!
台北市勞工局3月15日發函給各家人力銀行,
要求即日起,企業的徵才條件中,不可出現「需役畢」等字眼,
因為根據「就業服務法」,註明「需役畢」就有歧視「非役畢者」之嫌,即觸法,將罰30~150萬元。
為避免 貴公司觸法,本公司會清查各家企業在求職網的刊登內容,自3/21起代為刪除「役畢」字眼,特此敬告,謝謝!
也請 貴公司以後新增職缺時,避免再出現「需役畢」的條件。
5656求職網 敬啟 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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