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公開發行報紙刊登(債權人先墊費並刊登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3-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刊登)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登報)地址:00市00路00號傳真:(00)000承辦人:00股書記官00
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0院00司執0字第00號
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債權人00與債務人00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刊登新聞廣告1日,刊登之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
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不須刊登報紙)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地址:00市00路00號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件:如文號速別: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5刊登
報紙法拍屋拍賣公告
廣告刊登方式:
-
方式1:--請先傳真至02-2929-0261報價
電話
02-2928-4898
查證
-
方式2:-請先PDF檔或數位相機圖片檔e-mail:a29295513@yahoo.com.tw法拍屋估價
-
方式3:-您不用買報,本報會寄三張報紙,再掛號轉寄或親送法院司法事務官一份
如何辦理法拍屋公告 ?如何辦理刊登法拍屋公告 ?
如何刊登法院第一次法拍屋公告?第二次法拍公告?
第三次法院拍賣公告
?第四次拍賣(特別變賣程序)
...如何刊登報紙注意事項 請參考下列範例範本
1.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程序(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
刊登新聞紙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日期→發款→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2.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3.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4.如何申請查封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5.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要多久開始執行拍賣公告
第一次拍賣公告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刊登報紙第1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公告-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刊登報社新聞紙第2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公告--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刊登新聞紙第3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
四次拍賣
即(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
公告/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6.法院減價拍賣<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第一次拍賣: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減價拍賣(特別拍賣程序
應買)~法院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視為撤回該不動產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特別拍賣後: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法院第一次拍賣
公告刊登報紙範例範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發文日期:0日發文字號: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明禮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拍定後塗銷全部抵押權。
三、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四、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五、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19日下午3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六、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七、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九、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十、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十一、投標人應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託狀,及委託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並於投標時一併提出。十二、拍定後,如拍賣條件有變動與公告不符,例如:徵收、拍定後發現不動產占有情形與債權人代理人所陳報占有狀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測量與實況不符者,本院得撤銷拍定。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十四、本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重劃地價差額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及一般公告事項。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或其他情事,經宜蘭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所有人:張00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新臺幣元)
1 宜蘭縣 礁溪鄉 協天 630 建
403 40300分之1965
2,080,000元 備考
87執全318號假扣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主要建 權利 最低拍賣價額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築材料及用途 範圍
(新臺幣元)號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合計
1 1383 宜蘭縣礁溪鄉協天段
住家用、 7樓層:78.6 陽台8.72
全部 1,432,000元
備考00執全318號假扣押、含共同使用部分1398建號之持分604分之31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二次法拍屋公告
刊登報紙範例範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1月0日發文字號:雲院恭字第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00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之取款條,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購,每份10元,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
在本院聯合辦公室拍賣公告欄。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17日下午1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積欠水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買受人或承受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主張拍賣無效或請求撤銷拍定。(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六)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其他同順位或次順位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優先順位相同之多數人聲明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
//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若於拍定前債務人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裁定,而有應停止執行或債權人應依更生、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時,拍賣之不動產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0條之規定者得優先買回拍賣之不動產。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雲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附表
00年度司執字第12163號
財產所有人:00
標別:1編
號001土
地坐 落
縣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雲林縣
四湖鄉
保安 地
目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389
2416.64
10分之2
281,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吳春足所有。點交情形
點交否:不點交使用情形
1、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查封時據債權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以抽籤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備註
一、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三、土地為
農地重劃區耕地:(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其優先購買次序同上順序。如有多數毗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由抽籤決定;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00
第三次拍賣公告刊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2日
發文字號:南院龍00第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551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長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後列事項及附表。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
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3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
投標書背面之記載。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十、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十一、得標規定:
(一)本件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撤銷等情事,或更生債務人於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本件拍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停止拍賣程序、或於拍定後優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四)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十二、執行標的現況:(一)民國99年4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惟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分管停車位,拍定後點交。另標的占用446、447、500-52地號,占用權源不明,非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由應買人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二)本件標的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且標的占用446、447、500-52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其他公告事項:(一)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二)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投標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三)投標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假者,往後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若當日又適逢國定假日或再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假者,則再順延一星期之同一時間進行。(四)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
查閱
。(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附表:00年度司執字第5512號
財產所有人:張00號編1土 地 坐
落 面 積縣 市 臺南縣
鄉鎮市區鹽水鎮 下林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法拍屋公告第四次拍賣(即特別變賣應買公告)刊登
報紙 範例範本
第四次拍賣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1月13日發文字號:板院輔0司0執濟字第000號主旨:公告應買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00醫院等與債務人00、梅00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95條第1項。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三、為買受表示之期限:自本院公告揭示日(99年12月23日)起3個月內,期間有人經本院許可應買時,公告即失其效力。四、為買受表示之方法:具狀聲明並同時繳納保證金。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
參考要點。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
財產所有人:梅000
編 土 地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新臺幣元) 1 臺北縣 泰山鄉 泰林
0000 建 357.7 30分之2
1,060,000元備考
編 號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
建 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號 建 物 門 牌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材料及用途 範圍
(新臺幣元)
臺北縣泰山鄉泰林段 鋼筋混
3樓層:110.49 陽台7.02
3分之2 800,000元
備考 權利範圍:3分之1、點交情形
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據警察局查報結果:現已無人住居使用等情,此有警局覆函在卷可稽,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元。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